天變傳說

新頭殼newtalk 2012.01.11 李連傑/綜合報導

檢警偵辦「東海之狼」案有疏失,監察院今天糾正台中市警局和台中地檢署。糾正文指責,警方有重大違失,承辦檢察官草率辦案且濫權追訴,上級檢察長官也沒有善盡督導審核的責任。

1997年,東海大學女學生遭性侵、猥褻,坊間稱「東海之狼」案,前台中縣警局烏日分局逮捕紀姓男子,台中地檢署起訴並求處死刑,法官審理期間因發現DNA(去氧核醣核酸)比對不符而判處無罪,台中市警局2011年8月另逮捕嫌犯廖泰余並送辦。

監察委員趙昌平與葉耀鵬去年8月提出自動調查,要了解檢警是否涉草率辦案、濫權起訴與侵犯人權;調查結果出爐,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糾正台中市警局和台中地檢署。

糾正案文指出,前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偵辦「東海之狼」案,員警涉有違反辦案程序、遺失扣案證物及報案筆錄、誤導被害人指認犯嫌涉案等多項重大違失。

糾正案文也說,員警詢問紀姓男子時,未給予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,對於他所陳述有利的事實,也未在筆錄內記載明確,竟完全依被害人關於案情的描述製作自白筆錄,嚴重影響檢察官、法院正確判斷。

糾正案文表示,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收案後,未再提訊被告或傳訊被害人、證人,不僅草率辦案且濫權追訴,嚴重侵犯人權;其上級檢察長官未善盡督導審核責任,也有違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