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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頭殼newtalk 2012.05.19 謝莉慧/台北報導

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8日晚間發表聲明指出,徐自強之所以會獲釋,乃是基於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與《刑事妥速審判法》的要求,因為纏訟16年,已經侵害到人民的「迅速受審權」。

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14條第3項第3款規定: 「審判被控刑事罪時,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:(三)立即受審,不得無故稽延」。民國99年5月19日公布《刑事妥速審判法》,第5條第3項規定:「審判中之羈押期間,累計不得逾8年。」

司改會表示,妥速審判之精神倘若運作得當,除了可以避免過度侵害人身自由外,亦可避免證據滅失或薄弱化,減少積案導致人民對刑事司法的不信任感,兼具「保障人權」及「公共利益」。

聲明中指出,台灣若想成為一個真正的民主法治社會,國家就有義務、也有責任,在適當合理的時程內,將一個刑事案件審理完畢,並且作出判決。否則,曠日費時的司法程序,非但越來越難查出事實真相,也會浪費司法資源,只會造成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感。同時,更會折磨在法庭流浪的被告與其家屬,進而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。

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,徐自強獲釋只是一個遲來的程序正義。被羈押了將近16年,案件仍然無法確定,無論如何,已經造成了被告、被害人、司法三方面皆輸的情境。

至於外界質疑,徐自強是否可能脫逃,則純屬多慮。徐自強既然敢在16年前主動投案,就表示有面對司法的勇氣與決心,當然將會繼續上訴最高法院,為自己的清白奮戰到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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