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壽險公司未經市議員蔡淑惠同意,即將她的照片、名字及頭銜刊登於商業廣告。蔡淑惠認為此舉已侵犯肖像權,29日決定尋求法律途徑,請求損害賠償,並考慮將賠償金捐給弱勢團體。

市議員蔡淑惠表示,我國民法雖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,但仍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,亦即民法第十八條:「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之。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」因此,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,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,並禁止發行再版。

蔡淑惠指出,該家壽險公司於媒體上刊登半版該公司的商業廣告,其中一張照片是她代表保戶接受該公司所捐贈的獎學金畫面,然因此版面係屬商業行為,業者還以文字強調其頭銜,導致很多支持者看到之後,紛紛向她反映是否當該公司代言人,讓她很困擾。

蔡淑惠強調,商業廣告牽涉群眾利益,尤其公眾人物若與此商業廣告有關連,無形中會牽引群眾投入,茲事體大,不能等閒視之,所以在支持者建議下,已決定尋求法律途徑,期盼此行動喚起大家對肖像權的重視,不要隨意剽竊或取用,損害他人權益。至於求償費,未來將捐給弱勢團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