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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頭殼newtalk 2012.01.05.李連傑/綜合報導

明天(6日)開始,法官如果辦案違反程序、故意重大過失侵害人民權益,當事人和犯罪被害人,都可以請求對這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。評鑑結果認為情節重大者,可報請司法院移由職務法庭處理,作出撤職或轉任法官以外的職務處分,落實「法官退場」機制。

法官法去年6月完成立法,規定建立法官評鑑制度,外部評鑑設法官評鑑委員會、內部評鑑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,並設職務法庭。其中,淘汰不適任的法官評鑑部分,率先於明天起施行,法官評鑑委員會也將於本月11日、司法節當天揭牌。

司法院人事處處長梁宏哲今天表示,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是要揪出害群之馬,還給法官一個純淨的審判空間。

梁宏哲表示,個案評鑑制度實施後,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都可向評鑑請求機關,例如受評鑑法官所屬的法院、檢察署、律師公會、受許可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提出請求,對法官作個案評鑑。

法官評鑑委員會設11名委員,包含3名法官、3名律師、1名檢察官及4名社會公正人士。梁宏哲說,這樣的設計具有多元代表性,不會讓外界有官官相護的質疑。

為避免11名評鑑委員因過多的陳訴案件,無法集中精力處理真正需要評鑑的案件,梁宏哲說,將設立過濾機制,也就是當事人申請評鑑後,評鑑委員會先由3人組成的快篩小組進行過濾,認為有評鑑必要者才送進委員會議決,提升評鑑效率。

梁宏哲還說,經評鑑委員會評鑑後的結果,違法情節重大者送職務法庭,作撤職或轉任法官以外的職務處分,也就是「法官退場」;違法情節輕微者,則送人事 審議委員會作告誡等處分;若違法程度尚未達到懲戒必要,則由所屬法院作行政監督的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