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Ohu

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2日電)劉姓男子因車禍身亡,生前投保的保險公司卻以劉男酒駕為由拒絕理賠。法院審理認為,劉男眼球液並未驗出酒精成分,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新台幣134萬餘元。全案可上訴。

根據北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,劉男生前參加公司團體保險,內容涵蓋團體傷害保險等。他於民國98年12月騎車上班途中,在基隆市八德路附近,與另名聯結車駕駛擦撞,送醫急救不治。

劉男父母身為保險金受益人,主張意外發生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,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。保險公司卻因劉男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法規標準,拒絕理賠。然而,檢方將劉男眼球液送往刑事警察局檢驗,卻未驗出酒精成分。

保險公司主張,劉男酒精濃度超標,肇事率是一般人的2倍到7倍。當初保險契約中也載明,是以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是否超標,來判定是否酒駕。

北院審理認為,醫院檢測可能受到多重因素干擾,僅供參考,刑事局所採用的檢驗方法較準確,檢驗結果較可採。劉男血液濃度雖然超標,但眼球液並未驗出酒精成分,劉男父母請求理賠有據。1010222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