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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頭殼 Newtalk 2012.3.20 林朝億/台北報導

針對台中市潘姓男子和15歲女網友發生性關係被控性侵,更二審認定告訴人甲女「僅有口頭上說『不』,並無實際行動阻止被告之行為」判決潘男無罪。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,法院對於妨害性自主罪的認定,仍停留在1999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之前,已經不只是恐龍法官,而是食古不化的「化石法官」!

婦女新知指出,1999年修正前舊《刑法》規定,必須要使用強暴脅迫手段到達「不能抗拒」程度才能構成強姦罪。這種立法表達了一種「典型強暴」迷思,只有陌生人拿刀架在脖子上,被害人抵死不從才構成強暴。因此1999年《刑法》正視被害人性自主權,從「不能抗拒」修正為「違反意願」,就是要打破這種性別不平等的狀態!

婦女新知表示,法院援引雙方的網路對話:

「少女:『是你強對我做那的事』 潘男:『但是我那時候是因為真的喜歡你,而且又控制不住,然後幫你解衣的時候,你也沒有阻止我阿,我想說你應該同意吧……』 告訴人:『我有說不』 被告:『但是我以為你只是說說的阿,我想說你沒有行動上的阻止我』」。

婦女新知認為,受害女性已經明確表示自己意願,她已經明確說「不」,被告也坦承。但是法官與被告,仍認為女性的「不」不過只是說說而已,只要沒有誓死抵抗的行動,就不是真的說「不」。

婦團認為,這樣的法院判決,就是由法院帶頭拒絕聽見女人說「不」的聲音。為何當女性已經明確說出「不」的時候,法官卻還停留在「要有抵抗才是不」的強暴迷思中?

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,社會應該正視「化石法官」的存在,徹底進行驅除鬼魅的儀式,請聽見女性說「不」的聲音,不就是不!No means no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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