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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/屏東報導〕楊姓魚塭老闆見陳姓員工的國中女同學弱智可欺,合力將弱智女載到國中廁所性侵,警方獲報逮人,員工供稱老闆先性侵女同學,再威脅他「不性侵女同學就不給工作」,楊矢口否認,被害人指證歷歷,屏東地院判決楊9年、陳4年,全案可上訴。

檢警調查,陳姓工人與被害人是國中特教班同學,案發時20歲,屬於中低度智能障礙,陳在楊的魚塭工作,97年間,陳發現女同學在公園裡玩,騙稱要載她找其他同學,再電話通知楊騎車趕來,弱智女坐中間,三貼被載往附近國中廁所,楊要陳在廁所外面把風,強脫被害人衣褲性侵得逞,楊走出廁所後,陳接續進來性侵女同學。

兩人性侵後揚長而去,把被害人棄於廁所,弱智女穿回衣褲,踉蹌跑離學校向附近民宅求助報警,陳到案供稱受僱在楊的魚塭養魚,楊老闆曾見被害人來找他,並要陳再見到她時,就邀到附近國中,並立即電話通知老闆,陳照老闆指示將女同學載到學校。

陳指老闆把女同學帶進廁所,她很大聲地說「不要脫」,老闆出來後,就叫他進去性侵,還說如果不進去性侵,就不給工作做,指老闆還恐嚇女同學不可說出性侵一事,否則要把她載到很遠的地方,不讓她回來,弱智女的供詞與陳相同。

楊老闆堅稱沒見過被害人,也沒有性侵她,相反地,他不斷鼓勵身心障礙者向上,並把陳留在魚塭幫忙,沒想到,陳性侵女同學,還聯手指控他也加入性侵,且編謊說老闆要脅員工性侵害他人;一審法官未採信被告楊老闆,重判楊9年、陳4年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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