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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頭殼newtalk 2012.05.24 謝莉慧/台北報導

行政院院會今(24)日通過「羈押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對於有菸癮的被告,草案中新增有條件開放吸菸,允許18歲以上、有吸菸習性的被告,可在指定時間,於看守所內的指定場所吸菸,免於剝奪癮君子被告的吸菸人權。

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的「羈押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是經行政院在民國99年7月1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,但因未能在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修法,而重行送審。但今天經政院通過的修法草案,則新增「被告禁用菸酒,不過允許年滿18歲的被告在指定的時間和處所吸菸,看守所應對吸菸的被告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。」

法務部表示,「羈押法」修正草案開宗明定確保羈押被告的權利及訴訟程序順利進行,應尊重被告人權,不得因人種、性別、宗教、政治立場、財產等身分有所歧視;看守所監督機關在組織改造後,將由法務部矯正署負責。

草案規定,被告可請求將攜帶子女的年齡列入入所評估安置的規定,看守所應規劃育嬰空間;被告閱讀書籍、報紙或請用紙張筆墨原則上應予准許,也可持有收音機、電視規定;看守所對刑事被告施用戒具應經法院核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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