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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)陸軍第一營管所為照顧軍眷,出借台北市松山區部分土地供4名軍官建屋使用,但房屋經轉讓、贈與後卻為蔡姓男子等人擴建、出租。台灣高等法院判現占地的蔡男等人要拆屋還地。

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,陸軍第一營產管理所於民國54年間出借台北市松山區部分土地供賴姓男子等4軍官自費建屋,賴等4人並簽承諾書,約定自行居住,絕不轉讓或租借他人。

現為該土地管理機關的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後來發現,房屋經轉讓、贈與後,已違反「自行居住,絕不轉讓或租借他人」的承諾,現占地的蔡男等人還私自增建、出租,享有租金的不當得利。

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提告請求蔡男等人拆屋還地,並給付損害金;法院一審駁回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請求,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不服提起上訴。

蔡姓男子主張,他在90年間向法院拍定取得房屋時,對於先前賴男等人簽訂的承諾書不知情,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當時也未出面禁止或提出異議,現在卻提起訴訟,有悖誠信原則。

其他占地等人還主張,該土地上的房屋是合法國民住宅,非眷舍,雖有部分房屋租給公司使用,但是作倉庫而非營業用途,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不能以營業使用請求損害金。

高院審理認為,陸軍第一營管所當時出借土地是為照顧軍眷,並非單純提供國土給賴男等人無償使用。當初立具的承諾書,旨在切結「自行居住,絕不轉讓或租借他人」的承諾,與所興建的是國民住宅或眷舍毫無關聯,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提起訴訟也無違誠信原則。

高院判決蔡姓男子等人要拆屋還地,並給付占地以來不當得利的損害金,全案還可上訴。1010504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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