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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變

〔自由時報記者胡健森/宜蘭報導〕一名年約30歲的女子,因不滿邱姓友人不斷催討19萬元的債務,指控邱某要求陪睡抵償利息,涉嫌觸犯強制性交及重利等罪,但檢察官發現,是女子同意以性行為抵償債務利息,且女方先前從未報案求助,還主動與邱姓男子頻繁聯繫,與一般性侵案被害者反應迥異,難以單憑女子指控認定被告有罪,全案做出不起訴處分。

提告的女子戶籍設在花蓮,與家住宜蘭的被告邱某原為朋友關係,並從民國93年兩人即發生性行為,且維持6年,期間女方也陸續向男方借錢,其中有19萬元簽立本票。

男以電話錄音自清

女方指控說,被告邱某藉著兩人之間的債務關係,強迫以每個月陪睡2次的方式抵償利息,每陪睡一次可扣抵4000元至5000元不等,已經涉嫌觸犯重利及強制性交等罪嫌。

男方反駁說,他與女方多年前就有性行為關係,原先都還會每次付給女方3000元,2年後便不再拿錢給女方,但兩人仍屬於「性關係」的朋友,女方也同意維持這樣的關係。

但由於女方陸續向他借錢未還,他為了催討債務並聲請支付命令發出存證信函,才引起女方不高興、提出告訴,男方並提出兩人電話錄音等證物自清。

女之前未報案求助

檢察官進一步調查瞭解,發現女方是在性自主的決定下,同意以發生性行為方式來換取免除債務的利息,此外,根據通聯紀錄顯示,從99年9月至100年3月約半年的時間,雙向的通聯紀錄共362筆,其中有170筆還是女方撥給男方。

且女方在這次提告之前,也完全沒有報案紀錄,與一般強制性交的被害者反應大不相同;綜合各方證據及跡象,實在難以認定被告涉嫌觸犯妨害性自主及重利等罪,對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。